本標準規定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的選址、建設、運行、封場、土地復墾等過程的環境保護要求,以及替代貯存、填埋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和填埋場的選址、建設、運行、封場、土地復墾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現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和填埋場的運行、封場、土地復墾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以及替代貯存、填埋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環境管理。
針對特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發布的專用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其貯存、填埋過程執行專用環境保護標準。
采用庫房、包裝工具(罐、桶、包裝袋等)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過程的污染控制,不適用本標準,其貯存過程應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
詳細內容請點擊標準文本附件鏈接。
- 上一篇: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09-27 ]
- 下一篇:生態環境部發布《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排放源統計》標準[ 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