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
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安委辦〔20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2011年汛期即將到來,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精神,切實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早部署,切實把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訓,高度重視汛期強降水、洪水、臺風、泥石流、雷電、高溫等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充分認識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擺到重要位置。要堅持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專責,并指定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汛期安全生產工作。要立足于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層層落實責任,將防范、應對由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特別要抓好基層企業和作業現場汛期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要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存在問題,采取措施徹底解決。
二、早排查,切實把隱患排查治理作為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盡早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在5月底前組織一次全面細致的拉網式排查,認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對于檢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指定專人負責督辦,限期整改、確保盡快治理。
礦山企業要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和滲漏情況,礦區附近廢棄礦井及老窯積水情況,對存在淹井危險的井工礦礦井和露天采場礦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嚴防淹井(礦)事故的發生。
尾礦庫企業要檢查排洪設施、干灘長度、安全超高和壩體穩定性;電站、水庫企業要檢查地質條件和水文變化情況。對存在潰壩、潰堤危險的病險水庫、電站大壩、病險江河大堤和尾礦庫等,提前治理、除險加固或采取泄載等措施,并要采用先進的手段加強監測監控,做到萬無一失。
建筑施工企業要對周圍存在受洪水、山體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脅的工地、企業生產廠房、物資存放場地、宿營地提前采取相關防護措施并加強巡視檢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生產作業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溝(槽)和地下作業的排水、放坡和支護情況,塔吊、物料提升機、落地式腳手架等垂直運輸支撐設施的基礎穩固和拉結及防風裝置情況,遇雷雨、大風天氣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業。
井巷和隧道施工企業要加強對礦井(隧道)水害預測預報工作,查明礦井(隧道)或采區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周邊采空區的情況,對于發現的新情況要及時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落實好“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堅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時,要撤出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監視放水全過程,遇有突水預兆時,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員。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儲存企業,民爆物品生產和有關軍工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工藝紀律,加強對防雷電設施的檢測維護和對生產線的監控,雷雨天氣情況下,油、氣儲罐要停止裝卸,并要維護好生產區的排水系統和其他安全設施;高溫天氣下,要控制好生產儲運設施溫度、壓力的監控,防止超溫并隨時做好降溫工作。
海上石油平臺作業企業要檢查臺風、風暴潮、暴雨技術防范和避險措施的落實情況,特別是要提前做好防臺風的各項工作,完善各項應對措施。要根據氣象情況合理安排生產任務,必要時應停止生產并及時撤出危險區域的作業人員,嚴禁冒險作業。
鐵路部門要加強對防洪重點部位的巡守監護,對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脅,地質災害易發的山區鐵路、橋梁、隧道,要提高風險等級,制定更加嚴格的巡守監護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防洪安全隱患;加強雨中雨后線路設備的檢查監控,嚴格落實汛期安全行車措施,根據雨情按預案要求減速慢行或封鎖線路,情況緊急時要立即攔停列車。公路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存在被沖毀危險的橋梁、涵洞、邊坡等的監測,發現險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三、強化保障措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與氣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門的聯系,建立預報預警工作機制,實現協調聯動。與此同時,要完善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傳遞渠道,構建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發現礦井和其他生產生活場所受洪水威脅時,要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嚴防發生傷亡事故。各單位要進一步完善防范洪澇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對由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逐級落實各項應對措施,做到職責到位、思想到位、裝備到位、措施到位,確保因洪澇災害引發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得到及時、有力、有效處置。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