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其特點是: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生產、科研、實驗中各種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征組成。其次,按照性質劃分,發明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分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方法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又可以分成方法和用途兩種類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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